问:

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产生的危废是否可以由总公司与合规单位签订处理合同?分公司与总公司结算处理费用

答:
关于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总公司与合规单位签订处理合同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分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发的转移联单,转移联单是按产生者签发的。所以无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必须作为实际的危险废物产生者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理合同和获得转移联单。
2. 尽管如此,考虑到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资金和人员配备有限,可以授权总公司全权代表分公司与处置单位洽谈并签订处理危险废物的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应写明“甲方(总公司名称)代表乙方(分公司名称)”。
3. 合同签订后,分公司作为实际的危险废物产生者,有义务向总公司支付处理费用。处理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量而结算。总公司收取分公司支付的处理费用后,再统一向处置单位支付合同约定的总费用。
4.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总公司代表分公司签约,但分公司作为产生者仍应履行法定的责任,如提供危险废物产生记录、参与现场监督等。总公司也应督促分公司妥善履行这些责任。
综上,虽然合同签约主体可以是总公司,但分公司作为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可免除应尽的法律责任。分公司需要与总公司结算清楚各自在环境管理和经济责任上的角色和义务。这有助于环境合规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