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什么人可以审议企业工会工作报告

答:
企业工会工作报告的审议应由企业工会成员或代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具体可以由以下人员对企业工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1. 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企业工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和评价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
2. 企业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对企业工会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因此,企业工会委员会有权审议工会 leadership 提交的工作报告。
3. 企业工会主席团。主席团是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需要对企业工会的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评价,所以也有权审核工作报告。
4. 企业代表。如果工会工作报告的内容涉及企业与工会的合作事宜,也关系到企业职工权益,那么企业代表也可以要求参与工会工作报告的审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 上级工会。高一级工会组织有权了解和指导下属工会的工作,所以上级工会也可以审议下属企业工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指导意见。
除此之外,工会监事也可以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审核,但监事一般无表决权,只能提出审核意见供参考。个人会员若对工作报告有异议,也应首先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正式渠道表达,而非个人直接否决工会决定。
所以,总的来说,有权审议企业工会工作报告的主要是工会内部成员和组织,以及直接涉及工会工作的企业代表和上级工会等。个人会员和外部组织则没有正式的审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