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合同写着甲方并无必须支付的义务有效吗

答:
劳动合同中写明“甲方并无必须支付的义务”这一条款的效力存疑,原因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某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应当无效。
3. “甲方并无必须支付的义务”这一条款实质是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义务,这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属无效条款。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得由当事人以合同约定变更或者免除。同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支付报酬的义务,也不得轻易免除。
5. 若该劳动合同其他部分依然有效,“甲方并无必须支付的义务”条款也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该无效条款可被视为没有记载在该合同内。
综上,“甲方并无必须支付的义务”这一劳动合同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但劳动争议涉及具体情况较为复杂,你可以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