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办理房产证时再缴纳大修基金但是时隔6年属于挪用行为吗

答:
关于此情况,我的看法如下:
1. 根据房产证相关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权属证明,办理房产证本应在购房交易时作为必要手续之一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一起颁发和办理。所以时隔6年后再要求缴纳大修基金和办理房产证,的确属于违反常规的做法,可以视为一种不合理的延误。
2. 大修基金的性质是房产税的一种,主要用于对房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与更新。根据相关法规,其征收标准和时间应在房屋完工时确定和征收。所以在房屋使用6年后再要求补缴大修基金,的确属于延期征收,这在一定程度上挪用了房产税的性质与目的,不太符合相关规定。
3. 时隔6年后再办理此事,给业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额外负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业主享有房产权的权益。除非在此期间实施了新的政策或规定变更,否则政府部门应按时完成房产证及大修基金的手续与征收。
4. 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政府部门并未及时通知业主办理相关手续,也未采取强制措施,那业主也未尽到必要的监督与催办义务,双方都存在一定的失职与过错。所以最终结果也应综合考量,采取较为公平且妥当的方式化解纠纷。
所以,综上分析,可以认为在时隔6年后要求办理房产证和补缴大修基金,的确属于一种不合理的延期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挪用行为的性质,这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与业主的权益。但双方也都存在一定失职,最终的结果还是需要综合考量,寻求一种比较公平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