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名称变更要求

答: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来说,名称变更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 变更名称必须遵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名称应体现合作社性质和业务范围。如仍以“合作社”命名,或者体现所处行业属性等。
2. 名称变更程序必须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一般需要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3. 名称变更后,合作社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3.1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3.2 向登记管理部门变更合作社登记证书。
3.3 重新制作公章和财务章。
3.4 标注新名称的招牌。
3.5 修改合作社章程、投资人名册、财务账簿等文件中的社名。
3.6 通知会员、债权人和相关单位,公告社名变更事项。
3.7 申请相关证照、牌照、资质等在新社名下重新注册或注销重开。
4. 名称变更并不影响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财产、权益、义务等,但合作社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名称变更后的各项手续,以确保其合法经营不受影响。
5. 示范社名称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需向评定机构重新申报评定示范资格。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变更名称,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章程要求的决策程序,并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所需的各项手续,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这是获得批准变更的基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