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什么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需要预公示

答:
政府采购项目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进行预公示:
1. 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和内容预先对外公开采购信息。
2. 大额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采购,属于大额采购,需要进行预公示。
3. 可能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那些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反映或较大经济影响的采购项目,也需要预公示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4.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普通商品采购等不适宜预公示的可以不进行预公示。
预公示的方式主要有:
1. 采购公告的发布。在采购人主页、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新华社光明网采购频道等发布采购公告。
2. 邀请有关方面意见。采购人可以就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的相关内容,邀请商会、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学者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举行说明会。对重大和复杂采购,采购人可以举行预先说明会,听取供应商、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有关采购文件的意见和询问。
4. 定期通报。对长期采购,采购人每月或每季度可以定期通报采购计划和进展情况。
综上,政府采购项目预公示的主要目的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采购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防范腐败风险,选择最佳的供应商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