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已经注销有公司,但是现在短视频里那个嘴哥还在冒用该公司招揽业务,是否欺诈

答:
这种情况下,嘴哥冒用已注销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很可能涉及欺诈行为。原因如下:
1. 已注销公司已经不再有法律主体资格,不具备签订合同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但是嘴哥仍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和开展业务,这违反了公司法和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隐藏了真实的交易主体,很可能造成客户的损失和纠纷,属于欺诈行为。
2. 凭已注销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实际上该公司已经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客户很难找到真实的交易对手进行追偿。这违反商业诚信原则,属于一种欺诈手段。
3. 嘴哥冒用已注销公司的名义实际上是一种假借来增加客户信任和诱导客户签约的手段。由于客户不知公司已注销,会错误地认为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所以会增加对该公司的信任并签订相关合同,这也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4. 根据我国最高法关于欺诈犯罪的解释,利用虚假的信息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构成欺诈罪。嘴哥以已注销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就属于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客户和造成其损失的行为,应属于欺诈行为或欺诈犯罪。
所以,总体来说,以已注销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招揽客户属于违法和违规行为,隐瞒真实信息以误导客户,造成其损失和潜在纠纷,应属于一种欺诈手段。而根据具体行为的严重性,还可能构成欺诈罪。这是不诚信和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应予警惕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