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教师因交通肇事罪判缓刑又开除公职是不是处罚了两次

答:
教师因交通肇事罪判缓刑又开除公职,是否属于处罚了两次,这个问题涉及法律方面知识。详尽分析如下:
1. 缓刑属于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属于行政处分,两者性质不同。刑事处罚侧重于惩罚,行政处分侧重于处置。所以,尽管都属于对教师的不利决定,但属于不同的法律后果,不构成重复处罚。
2. 按照法律规定,同一案件可以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秩序,刑事处罚目的在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两者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不会互相排斥。
3. 开除公职属人事管理措施,目的在于对教师的行为以及工作能力等作出综合判断,不适任教职。而刑事处罚主要依据的是犯罪的事实和责任程度。两者标准不同,目的也不同,不构成“一事不再理”的重复处罚。
4. 在教师违法案件中,同时适用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体现了对教师严格要求的原则。只适用一种处罚难以达到惩罚和警示作用。所以,尽管造成一定的严厉影响,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教育秩序的需要。
综上,教师因交通肇事罪判缓刑又开除公职,不属于法律上禁止的重复处罚,有其法律依据和理由。但在具体操作时,应衡量两种处罚的适当性与适度性,避免过于严苛。希望上述分析能够帮助您理解这个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