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只聋或只哑的人犯罪属于可以从轻、减免或免除处罚的人群吗

答: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聋或只哑的人不属于可以从轻、减免或免除处罚的特殊人群。理由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只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才可以免除刑责或从轻处罚。仅有听觉或言语功能障碍的人,仍具有正常的智力和辨认能力,所以不在这条款适用范围内。
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对触犯刑律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丧失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的人,才可采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态度。仅只聋或只哑并不影响对行为本身的判断能力,所以也不属于此范围。
3. 听觉或言语障碍本质上属于一种感官障碍,和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不同,所以不影响其责任能力。如果直接因听觉或言语障碍导致不能正常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才可以考虑责任能力的影响,但仅听觉或言语障碍本身不影响责任能力。
4. 提高对只聋或只哑人士从轻或减免处罚的门槛,容易滋生歧视疑虑和司法不公,所以法律并未作出不同标准。
综上,可以认为仅只聋或只哑并不影响责任能力和对行为的判断,所以不属于可以从轻、减免或免除处罚的特殊人群。但在个案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和法院仍有酌情权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对该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