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案件的区别

答: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案件的区别主要有:
1. 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诉讼主体是监察机关,目的是纠正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当事人,目的是对法院已作的生效裁定提出异议。
2. 裁决的对象不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裁决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定案件的裁决对象是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行政裁定。
3. 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定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 裁决效力不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裁决可以撤销或修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定案件的裁决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
5. 具体程序不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流程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定案件的过程主要包括上诉、复议申请、再审等程序。
所以,总的来说,这两种案件虽然都是对行政行为行使监督,但在诉讼主体、裁决对象、适用法律、裁决效力和具体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目的都是为了正确和公正的适用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