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李某为某高校教师,受邀为A公司提供员工培训服务,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20000元。A公司应

答:
情况如下:
1. 李某是高校教师,属于个人独立开展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向A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属于劳务报酬,应认定为个人劳务所得。
2. A公司支付给李某的劳务报酬20000元,属于个人劳务所得,应由李某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
3. 李某应在提供完培训服务并取得劳务报酬后,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次年3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李某的年收入总额按累进税率结算。以年收入20000元为例,个人所得税税率约为3%,即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约600元。
5. 李某需保存有关劳务交易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便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供。
6. A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时只需扣除李某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个人社会保险费,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李某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7. 李某应确认已取得的劳务报酬是否构成工资性质,如果构成工资性质则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描述来看,此次劳务报酬性质应为劳务报酬,除个人所得税外无其他税费。
以上为李某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20000元该情况的个人所得税繁琐情况详细说明。请 let me know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