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个人账户门诊共济后发票是谁的名字

答:
个人账户门诊使用医疗共济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后,发票抬头应为个人账户的户主本人名字。理由如下:
1.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共济资金的使用应以个人账户为基础。个人账户的户主对该账户资金的使用有决定权。所以发票的抬头人应为个人账户的户主,即参保人本人。
2. 医疗共济资金来源于个人账户户主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发票抬头为个人户主可以明确医疗费用的付款来源,便于个人户主和单位确认及核销。如果发票抬头为医疗保险业务主管部门,会增加户主和单位的证明难度。
3. 个人账户门诊发票抬头为户主本人,可以Enable户主清晰了解自己的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实施费用的有效控制。如果发票抬头为医保部门,则户主不方便监督医疗费用的支出情况,难以发挥个人账户的节约适用作用。 
4. 发票属于会计凭证,抬头人应该为实际支付方或者资金来源方。医疗共济资金来自个人账户,所以发票抬头人应为个人账户的户主。
综上,个人账户门诊支付医疗费用时,发票的抬头人应为参保人户主本人。这有助于明确医疗费用来源,便于个人户主和单位核销确认,也使户主清楚自己的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发挥个人账户的控费作用。这样处理也符合会计凭证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