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书记员和(  )签名。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书记员和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对笔录的记载有异议的,应当在宣布或当庭发布判决、裁定书之前申请更正。书记员和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核对,作出是否需要更正的决定。”
因此,法庭审理的笔录需要由书记员和审判人员共同签名。审判人员主要是指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审判长为合议庭的主审法官,主持庭审过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价,共同制作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法庭诉讼笔录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由书记员签名和审判长签章。”
综上,法庭审理的笔录需要由书记员和包括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共同签名,以证实笔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当事人对笔录的记载有异议,书记员和审判人员要对异议进行审查和确认,并作出更正的决定。
所以,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书记员和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