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

答: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主要有:
1. 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占有相当的比例。
2. 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代表应当有相当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并有适当比例的女性代表。
3. 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设立的民族委员会,是自治地方的民族事务管理机关。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公民应占过半数,主任一般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委员会负责管理民族事务、制定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民族文化。
4. 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还设立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协委员会,是自治地方的民主协商机关,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委员会通过协商解决民族事务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反映民意,提出建议。
5. 民族自治地方的基层政权机关如村民委员会,也实行自治,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自治村的主要领导人一般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基层政权机关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直接管理民族地区内部事务。
这些自治机关的设立,赋予了少数民族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力,实现了民族地区的民主管理和民族文化的发展。它们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