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是( )。D.国务院总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具体规定在宪法第八十七条:“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国务院总理作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是国务院实际上的最高行政首脑。他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必须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务院的工作,听取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总理的监督主要体现在:
1. 定期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的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任期内通过表决罢免国务院总理的职务,这也是对国务院总理的一种监督。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总理提出的问题,有权要求国务院总理作出解释或报告。国务院总理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询问和质询作出答复。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提出对国务员总理和国务院施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必须予以重视。
综上,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作为国务院的首脑,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这体现了我国实行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政治体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