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具有的职权范围

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范围主要包括:
1. 修改宪法。修改宪法和宪法解释都是全国人大的专属职权,其他机关不得越俎代庖。
2. 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可以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宪行为提出纠正。
3. 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国人大有权创制和修改除宪法外的所有法律,是我国中央立法机关。
4. 选举、罢免、决定国家高级领导人选任。包括选举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军委委员、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高级领导职务。
5. 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政府提交的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6. 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国人大负责审查批准政府拟订的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的预算报告以及执行报告。
7.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负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代表政府作的工作报告。
8. 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政府决定和命令。全国人大有权对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进行修改或撤销。
9. 批准对外条约和重要协定。全国人大负责审批对外缔结的各种条约、协定或其他重要协议。
以上九项均属于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范围。可以看出,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法律制定、国家高级干部选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预算等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