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奖惩措施有哪些?

答:
对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通常采取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措施,主要包括:
1. 政治奖励:对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给予表彰和政治奖励,如批准在全国脱贫攻坚表彰大会上通报表彰,对权威大奖的获得者给予奖金和证书奖励。
2. 项目奖励:对扶贫项目申报和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地方,给予重点项目倾斜和财政奖励,如对脱贫攻坚项目给予更高的区县配套资金比例,优先安排其他项目资金下达等。
3. 财政奖补:对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明显的地方,给予财政奖补,如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地方,给予下一年度资金的倾斜增幅。
4. 责令检查:对扶贫工作成效不明显,脱贫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的地方,责令其对工作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并组织上级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5. 通报批评:对扶贫工作无作为、财政资金使用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并采取停发项目资金或减少资金安排等措施。
6. 人事调整:对扶贫工作成效长期不明显,屡教不改的地方,省市领导将其扶贫开发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严厉批评,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警告或调整地域、工作岗位等处理。
7. 法律追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地方和人员,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